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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案例2021020101

产品时间:2022-11-09 01:30

简要描述: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视治理局行政处罚决议书锡滨市监处字〔2020〕00215号当事人:无锡鲈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211MA1YEN5J6U住所(住址):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rk中心大厦1号楼1201法定代表人(卖力人、谋划者):付明龙2020年6月5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天猫商城“鲈美旗舰店”网店销售的“乳清卵白鲈鱼粉”食品时,向其邮寄的另一款食品“黑糖玫瑰鲈鱼粉”的宣传册含有违法内容,要求查处。...

详细介绍
本文摘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视治理局行政处罚决议书锡滨市监处字〔2020〕00215号当事人:无锡鲈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211MA1YEN5J6U住所(住址):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rk中心大厦1号楼1201法定代表人(卖力人、谋划者):付明龙2020年6月5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天猫商城“鲈美旗舰店”网店销售的“乳清卵白鲈鱼粉”食品时,向其邮寄的另一款食品“黑糖玫瑰鲈鱼粉”的宣传册含有违法内容,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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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视治理局行政处罚决议书锡滨市监处字〔2020〕00215号当事人:无锡鲈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211MA1YEN5J6U住所(住址):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rk中心大厦1号楼1201法定代表人(卖力人、谋划者):付明龙2020年6月5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天猫商城“鲈美旗舰店”网店销售的“乳清卵白鲈鱼粉”食品时,向其邮寄的另一款食品“黑糖玫瑰鲈鱼粉”的宣传册含有违法内容,要求查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划定,凭据《市场监视治理行政处罚法式暂行划定》的划定,经局长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观察。

2020年10月16日,我局又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该网店销售的“乳清卵白鲈鱼粉”食品含有“纯天然”内容,由于涉案主体均为当事人,经局长批准,并案观察处置惩罚。本案管理了一延、二延的延期手续。经查,当事人系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及食品销售的谋划单元,在天猫商城开设有名称为“鲈美旗舰店”的网店,其中在销售“乳清卵白鲈鱼粉”的广告页面含有“纯天然”的内容,向消费者邮寄的另一款食品“黑糖玫瑰鲈鱼粉”的宣传册含有“促进伤口恢复、加速恶露排挤、增强新陈代谢、提增免疫力、降低肠胃肩负、缓解产后便秘、维护营养供应、防止产后贫血”的文字内容。现查明,涉案“乳清卵白鲈鱼粉”、“黑糖玫瑰鲈鱼粉”均为普通食品,其中“乳清卵白鲈鱼粉”含有磷酸三钙、刺云实胶等非天然身分,实际并不纯天然,涉及“纯天然”广告内容系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自行制作并在天猫商城网店举行公布;“黑糖玫瑰鲈鱼粉”广告宣传的内容无法提供相应依据或证明,系当事人自行搜集、整理、编辑、设计后委托制作公司制作,共印制200本,并于2020年3月开始发放,已向消费者邮寄160本,以上广告用度无法盘算。

案发后,当事人努力配合观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质料,删除了不妥内容并主动销毁了剩余宣传册。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在观察取证历程中收集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网店相关内容打印件,销售记载,网页纠正情况打印件等主要证据予以证明,且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锡滨市监处告(2020)雪浪第111802号《行政处罚见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电商平台公布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当事人理应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当事人使用宣传册对普通食品公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划定,当事人理应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影响,以及案发后当事人努力配合观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质料,删除了不妥内容并主动销毁了剩余宣传册,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羁系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视治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第(1)项所划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对当事人公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划定,建议责令停止公布广告,在相应规模内消除影响,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江苏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划定,本局将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到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元不平本行政处罚决议,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无锡市市场监视治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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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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